首页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