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