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序号
12
项目名称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