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3.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3. 3. 专用网单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跨地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同与其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国内NO.7信令点编码。专用网单位也可以同预期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本地电话网千层或百层码号。 序号 一、 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 (二) 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光缆或者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当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 (三) 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四) 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当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五)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地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我国国际通信网发展总体规划、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请和国际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 二、 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 三、 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工90日前将扩容调整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申请程序 (一) 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2.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