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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