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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3. 3.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4. 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三、

3.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 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 延续程序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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