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2. 2. 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序号 一、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 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二)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