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 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 3.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