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3.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3. 3.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 三、 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 延续程序 2.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