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2. 2. 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序号 一、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 具备承担相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业务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四) 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一) 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 (二) 技术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具有工民建及… (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 (四)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五) 企业近2年内完成8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但首次申请资质的除外。 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程序 (一)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