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