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