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