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