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行政复议工作通报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将复议案件办理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并进行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协助考核机构,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