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