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