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被申请人收到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