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出现法定的中止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的决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