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出现法定的终止情形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意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