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法一并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并受理。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