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需要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查阅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查阅时不得毁损、篡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