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5日通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并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