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可以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取证。需要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