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