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