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材料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予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