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2020年)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2020年) 二、 二、 加强码号管理 (一) 呼叫中心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原则上只开通呼入功能,对确需开通呼出功能的,企业须提交不违规呼出承诺书。电信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及承诺在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上注明码号… (二)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在开通业务前,须按规定在“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如实备案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相关信息。备案信息包括接入的基础电信企业、使用用途、呼入呼出开通情况等。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变更事项批复文件(含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变更备案信息。 (三)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使用电信管理机构向其核配的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提供服务,不得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不得擅自改变码号位长。 (四) 对于因违反码号资源管理规定,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依照《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其码号申请。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