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2020年) (三)

(三)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使用电信管理机构向其核配的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提供服务,不得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不得擅自改变码号位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