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

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