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组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组建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