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