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必要的处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必要的处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