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十五条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