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