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3. 第三章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