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