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第二十三条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