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