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