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二十一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