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