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