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