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至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1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至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1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