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筑坝方式;

排放方式;

尾矿物化特性;

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