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
  3. 第五章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八条 少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做好选材、育才的基础训练工作。 第十九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少年儿童以学习为主、训练为辅的原则,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训练时间。 第二十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二十一条 少体校应当坚持利用假期、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二条 少体校学生可以代表在训少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十三条 少体校应当加强学生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禁止超负荷训练,禁止体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