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少体校学生可以代表在训少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