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绩效管理对象是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支持的“双创示范”城市。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