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下称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并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日常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下称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双创示范”城市是绩效责任主体。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